(2016)黑0207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平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龙采石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龙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龙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叶平,吉龙采石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平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吉龙采石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7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玉泉审判员 王长友审判员 纪振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哲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