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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单文建与周德平、马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建,周德平,马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5民初3135号原告单文建,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平,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马凤琴,女,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单文建诉被告周德平、马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文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德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德平、马凤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文建诉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德平、马凤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德平与被告马凤琴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7日,被告周德平向原告单文建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此据:周德平2011.1.27日”。2014年9月10日,被告周德平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借到单文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月息1分借款人:周德平2014.9.10日注:还款期限2014年年底还二万2015十月份前还款八万余款在二0一六年六月底前还清如有一期违约由单文建向法院起诉”。届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婚姻登记信息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德平两次共向原告单文建借款250000元,其中150000元约定月息1分,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周德平与被告马凤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凤琴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周德平、马凤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德平、马凤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单文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月利率1%从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周德平、马凤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长  罗海峰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