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某、武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武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武某某、郭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0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薛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武某某、郭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黄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