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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庆春与宋春荣、万小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春,宋春荣,万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孙庆春。被执行人宋春荣。被执行人万小宏。申请执行人孙庆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春荣、万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宋春荣、万小宏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庆春借款人民币22000元、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1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月14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6年1月13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2016年3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闸南社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10月15日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在本案中已经穷尽执行查控措施,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同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社区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查控结果,认为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查控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海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姜 琴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洁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