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宋书娜与乔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书娜,乔培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412号原告:宋书娜,女,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李向玲,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培鑫,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高灿杰,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书娜诉被告乔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宋书娜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书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书娜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宋书娜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袁玉帅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