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怀朝与被告烟台凯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怀朝,烟台凯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205号原告:高怀朝,男,汉族,居民,河南省长垣县人,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志,烟台莱山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烟台凯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330号。法定代表人:王玉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怀朝与被告烟台凯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怀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