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刘阳、杨喜斌、李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刘阳,杨喜斌,李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221号。负责人王辉,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聪,男,该单位清收主任。被执行人刘阳,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鸡东县。被执行人杨喜斌,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鸡东县。被执行人李晓春,女,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鸡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申请执行刘阳、杨喜斌、李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993.75元、诉讼费575元、执行费7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阳、杨喜斌、李晓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