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白侯定与王飞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候定,王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白候定,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被执行人王飞雄,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白候定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5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飞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飞雄偿还申请执行人白候定抚慰金35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