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9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890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朗诗绿色家园小区17#楼101、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5325439P。代表人:邓鹏。委托代理人:沈林芳、王茂,公司员工。被告:章伟,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诉被告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