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仲初、邓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仲初,邓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第2788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仕新,该公司职工。被告邓仲初,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告邓小兰(系被告邓仲初之妻)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仲初、邓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权利范围内行使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仲初、邓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邓仲初、邓小兰负担。审 判 员 邹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