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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于德龙与鹤岗市一辰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龙,鹤岗市一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于德龙,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执行人鹤岗市一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秀芬。本院在执行于德龙与鹤岗市一辰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于德龙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仲裁字(2014)第3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 施 海审 判 员 :张宝贵助理审判员 : 王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白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