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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姜海廷与被执行人姜万成、黄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廷,姜万成,黄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廷,住讷河市和盛乡和盛村10组被执行人姜万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和盛乡和盛村**组。被执行人黄雪飞,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海廷与被执行人姜万成、黄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待另案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待另一案件处理时,申请人可参与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5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