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州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卓东密与陈传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东密,陈修德,陈传生,谢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州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卓东密,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园里。被执行人陈修德,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浦林村刺林内社。被执行人陈传生,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嘉路。被执行人谢勤玉,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浦林村刺林内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传生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名仕豪园第37幢A-1号房产一套,2016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鸿泰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2016年10月12日竞买人胡久涛以27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传生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名仕豪园第37幢A-1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久涛所有。二、买受人胡久涛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