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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西光惠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光惠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光惠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西光惠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光惠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