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136号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70元免收。审 判 长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陈生友人民陪审员 陈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