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凤梅与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梅,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梅,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江开庭,经理。被执行人: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叶磊,经理。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江开庭,经理。本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09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