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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468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树兴、黄桂祥追缴徼罚金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被执行人吴树兴、黄桂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