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468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树兴、黄桂祥追缴徼罚金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被执行人吴树兴、黄桂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