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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茂尧诉毕发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尧,毕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01民初1996号原告杨茂尧,女。委托代理人杨煜剑、杨嘉宝,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毕发金,男。原告杨茂尧诉被告毕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茂尧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煜剑、被告毕发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茂尧诉称,2014年之前,被告毕发金因家中建房先后向原告杨茂尧借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至2014年8月27日,被告陆续偿还了原告12万元,尚有18万元未还。经原告追索,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6年5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万元,仍有17万元未还。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余款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毕发金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但辩解目前无能力还款。庭审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2010年,被告毕发金因家中建房向原告杨茂尧借款15万元,后杨茂尧将15万元以现金出借给被告。2013年,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2万元、15万元。至2014年8月,被告陆续偿还了19万元,尚余18万元未还。2014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8万元的借条。2016年5月,被告偿还原告1万元,至今尚有17万元未偿还。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二份、被告提交的收条一份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毕发金向原告杨茂尧借款,杨茂尧支付借款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则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现被告经原告主张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杨茂尧要求毕发金归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发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茂尧借款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毕发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碧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