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3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与荆忠美、刘西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荆忠美,刘西杰,杨树军,赵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36执-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中段。负责人,肖跃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荆忠美,女,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西小庄居委会176号,身份证371581198704271463。被执行人,刘西杰,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戴湾乡卢庄村290号,身份证371581198609024798。被执行人,杨树军,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戴湾乡牛庄村138号,身份证372502196910104777。被执行人,赵景秀,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济津街300号内1号,身份证372502197611160482。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忠美、刘西杰、杨树军、赵景秀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