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朱学美与天长市天利达铜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美,天长市天利达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朱学美,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大通镇元通西街。组织机构代码66423208-2。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学美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利达铜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539797元,目前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利达铜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