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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边中华诉被告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中华,高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518号原告:边中华,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宝塔区光华路。被告:高彬,男,42岁左右,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原告边中华诉被告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供货业务往来,2016年6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款16408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4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按期缴纳公告费,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