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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才增与被执行人孙喜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才增,孙喜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魏才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喜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才增与被执行人孙喜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