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唐定宏与唐保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定宏,唐保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2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定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保国。上诉人唐定宏与被上诉人唐保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定宏于2016年10月15日以被上诉人唐保国已经给付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定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定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上诉人唐定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湘沅审 判 员 黄 素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