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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XX与杨XX、潘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XX,杨XX,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蔡XX。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潘XX。申请执行人蔡XX与被执行人杨XX、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XX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770号。截止2016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被执行人杨XX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蔡XX借款本金236000元(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822元;被执行人潘XX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潘XX自愿定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XX借款本息28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22元,余下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潘XX还债务后可向���执行人杨XX追偿)。二、案件执行费3482元,由被执行人潘XX负担。三、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宜州市人民法院(2016)桂128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申请恢复对宜州市人民法院(2016)桂128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即终结对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6)桂1281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