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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邹召义与被告马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召义,马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民初2947号原告邹召义被告马树军原告邹召义与被告马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召义、被告马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召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马树军偿还借款174000元。2.要求被告马树军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马树军因耕种土地在原告邹召义处先后两次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到期未偿还借款,每年结算一次,截至到2015年7月份双方重新签订借据本息合计174000元。马树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前几年种地赔钱,很难继续支付利息,如果全额支付利息明年将没有资金继续种地,请求原告减免利息。本院认为,马树军承认邹召义在本案中所主张���事实,故对邹召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自2013年在原告处借款,约定月利率25‰,于2015年7月重新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依法前期年利率超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原告自愿放弃2015年7月至今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树军于判决生效即日给付原告邹召义借款17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保全费1740元由被告马树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天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思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