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单喜侠与被执行人姜万成、黄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喜侠,姜万成,黄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单喜侠,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姜万成,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黄雪飞,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魏长林与被执行人姜万成、黄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待另案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待另一案件处理时,申请人可参与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5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