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振博、张东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振博,张东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振博,男,1982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张东晓,男,1966年12月17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3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振博、张东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振博、张东晓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振博、张东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振博、张东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九万九千七百零八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