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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燕英申请执行陈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英,陈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英。被执行人陈燕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陈燕英申请执行陈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燕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翡翠城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