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燕英申请执行陈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英,陈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英。被执行人陈燕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陈燕英申请执行陈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燕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翡翠城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