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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7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珠珍与陈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珠珍,陈永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7040号原告:吕珠珍,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满珍,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原告的妹妹。被告:陈永根,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吕珠珍与被告陈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珠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满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3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2分,借期为一年,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被告拿到钱后亲笔出具了借条一份,并亲笔签名。付息半年后,被告再也没有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次找寻,被告却始终没有露面。被告陈永根未作答辩。原告吕珠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份。被告陈永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吕珠珍提交的借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和归还日期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被告陈永根向原告吕珠珍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4年6月22日归还。后被告陈永根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22日,其余本息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吕珠珍与被告陈永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陈永根向原告吕珠珍借款5万元,并约定利息和借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予还本付息,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永根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永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根应归还原告吕珠珍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永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敏丽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黄潮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