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彭庆明与姜悉田,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庆明,姜悉田,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2513号原告彭庆明,男,1973年12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姜悉田,男,1981年4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杨伦军,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塔坪120号同创国际2栋14-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7301-8。法定代表人张朝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牟曦、肖雪姣,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庆明与被告姜悉田、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崔炳强、孙晓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并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庆明及被告姜悉田的委托代理人杨伦军、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牟曦、肖雪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庆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8日,被告姜悉田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000000元,用于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商业公园综合体工程劳务项目工程保证金。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将1000000元汇入姜悉田指定的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内。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拒不归还,因此依法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姜悉田向其借款1000000元,出具借条后原告按其要求将钱汇入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受被告姜悉田邀约参与投资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商业公园综合体工程劳务项目。原告汇入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1000000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工程保证金。被告姜悉田虽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并没有实际向原告借款。因此,原告和二被告均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向二被告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被告不明确且不具备民间借贷事实,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其应理清法律关系后明确被告,并以正确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庆明的起诉。原告彭庆明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云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英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