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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房国立与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国立,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424号原告房国立,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鹤北xx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岗利,系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庆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国立诉被告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国立以此纠纷现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免收。审判员  韩巨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