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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贺扬与被执行人王增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扬,王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李贺扬,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增华,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贺扬与被执行人王增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