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贺扬与被执行人王增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扬,王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李贺扬,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增华,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贺扬与被执行人王增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