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朱兆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朱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91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组织机构代码:72981032-3。法定代表人李朝伟。被执行人朱兆利,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兆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兆利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兆利银行存款2900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和设置权利负担。二、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邱 勇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旭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