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爱华与许成起、马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华,许成起,马树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457号原告:韩爱华,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元龙,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成起,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马树才,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爱华与被告许成起、马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爱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