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某1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1,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民初1337号原告:秦某1。法定代理人:秦某2(原告父亲),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1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军,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提高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教育费为2500元;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落户相关手续,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计划生育准生证;3.判令被告作为母亲失职,并澄清被告探视原告的义务,请求被告探视女儿。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秦某2与被告王某于2014年6月18日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原告由秦某2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后来秦某2向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原告至今4岁4个月,由于被告的母亲和姐姐等人教唆,被告于2011年6月25日在上海将原告留给秦某2,返回安阳抚养其姐姐的女儿。离婚后,秦某2独自一人在上海抚养女儿,被告及其家人没有履行任何探视、询问、关切和抚养义务,甚至将原告价值3万元余元的生活费和用品送给被告姐姐的女儿使用,这种情况令原告监护人不可想象。因被告缺失信誉,不愿意配合,原告至今不能正常落户,在上海无法进入公立幼儿园学习。因原告在上海生活费用很高,教育费等各种费用已超过5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2500元,正常探视女儿,并澄清未来的探视义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监护人为原告落户。被告王某辩称,1.被告愿意积极履行(2014)文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被告多次联系探望女儿,原告监护人不予配合,原告监护人应保证被告的探视权,被告保留变更抚养权的权利;3.被告没有占有女儿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且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请不明确,亦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在上海生活的现状没有发生变化,不符合变更抚养费要求;5.原告每年诉讼一次,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围绕诉讼请求,原告秦某1提交(2014)文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提交(2015)文少民初字第1号裁定书及送达回证、兴泰苑社区证明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4)文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决准许王某与秦某2离婚,婚生女秦某1由被告秦某2抚养,原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于每月月底前支付被告秦某2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秦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2.秦某2于2015年5月8日就抚养费事宜起诉被告王某,该案原告秦某2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裁定该案按秦某2自动撤诉处理。3.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办理落户手续必须提供计划生育准生证的相关证据,亦未向法庭提交被告作为母亲失职的相关证据。4.被告辩称被告处并无原告主张的计划生育准生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1.原告提交的迪士尼英语学校致迪士尼学院家长的一封信主要内容为:亲爱的Sooy爸爸/妈妈…下学年课程现行统一价格:21988元,续课截止时间2016年8月27日。被告对该信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与原告的关联性。因该信无法证明与原告秦某1的关系,亦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信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提交照片,诉称被告秦某1有在澳门旅游高消费的行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称该照片拍摄时间为2014年2月份,当时秦某2与被告尚未离婚,照片与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无关。该照片拍摄于秦某2与王某离婚之前,不能证明本案被告王某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该两张照片,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王某提交由兴泰苑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为该辖区居民,经查台账该同志无正式工作,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作为母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无正式工作不能成为父母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理由,对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秦某1主张提高被告王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为2500元,提交的迪士尼英语学校致迪士尼学院家长的一封信无法证明与原告的关系,亦无法证明原定抚育费数额确有提高的必要,原告主张提高抚育费的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落户相关手续,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计划生育准生证,该事项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处理。原告主张判令被告作为母亲失职,并澄清被告探视原告的义务,请求被告探视女儿,被告辩称被告多次联系探望女儿,原告监护人不予配合,原告监护人应保证被告的探视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未履行探视义务,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