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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蔡美钗、温爱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美钗,温爱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蔡美钗,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温爱钗,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美钗与被执行人温爱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25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2016年1月28日,本院经向工行、农行、建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另查,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涉及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约50多万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执行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年令较大,且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还有50万多元案款未执行到位等原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对于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