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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振武诉被告王文成、蒙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武,王文成,蒙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1751号原告董振武,男,蒙古族。被告王文成,男,汉族。被告蒙照杰,女,汉族。原告董振武诉被告王文成、蒙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武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476.00元,减半收取计1238.00元由原告董振武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长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