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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与贺明河、徐兆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贺明河,徐兆军,丰思安,李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吕寻中,行长。被执行人:贺明河,男,农民。被执行人:徐兆军,男,农民。被执行人:丰思安,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彦玲,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某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明河、徐兆军、丰思安、李彦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兆军银行存款4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