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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新魁、王亚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亚红,陈新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住所地东湖路。被执行人王亚红,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新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新魁,王亚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协商担保物房屋处置问题,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