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德县群利建材有限公司、吴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群利建材有限公司,吴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426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群利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执3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吴国华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