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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淑民与宋晓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民,宋晓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3175号原告:王淑民。被告:宋晓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民与被告宋晓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大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