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淑民与宋晓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民,宋晓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3175号原告:王淑民。被告:宋晓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民与被告宋晓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大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