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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保字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63号申请人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承德市。负责人贾某某,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申请人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42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经审查,申请人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做出了(2015)冀0825民初字314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将(2015)冀0825民初字3141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冀0825民初字31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