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国强、吴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国强,吴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027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121号,机构代码:9133050076962455XQ。法定代表人:施贤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亚平,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强,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吴莉,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国强、被告吴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444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