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白文斌与薛亮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斌,薛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白文斌。被执行人薛亮亮。白文斌与薛亮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薛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偿申请人白文斌工程欠款人民币3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亮亮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白文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白文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05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刚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