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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张淑君、张某等与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君,张某,叶梅香,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初26号原告:张淑君,女,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叶梅香,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原告:叶梅香,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长征,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武义县明招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吴冉冉,局长。原告张淑君、张某、叶梅香诉被告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淑君、张某、叶梅香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君、张某、叶梅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君、张某、叶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淑君、张某、叶梅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