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与施礼彬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施礼彬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特60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8190605E,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南海路8号。负责人:李北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娜,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施礼彬,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施礼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馨垚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