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国家税务局与吴红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国家税务局,吴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210号。组织机构代码:01130108-7。被执行人吴红艳。本院在执行(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009号孝南区国家税务局与吴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