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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省莲与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省莲,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366号原告王省莲,女,195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祥泰苑小区20号楼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省莲诉被告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省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省莲撤回对被告安阳佳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省莲承担。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