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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胜龙申请执行龚学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龙,龚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张胜龙,男,生于1971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龚学勇(曾用名:龚薛勇),女,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执行张胜龙依据(2015)叙永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龚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龚学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目前被执行人龚学勇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胜龙后,申请执行人张胜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龚学勇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胜龙因被执行人龚学勇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李财源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