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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文庆与许昌山、胡忠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庆,许昌山,胡忠惠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5民初1325号原告:王文庆,昌乐县双益物业公司员工。被告:许昌山。被告:胡忠惠。原告王文庆与被告许昌山、胡忠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山、胡忠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包昌乐县金地花园项目,施工期间租赁原告塔吊二台,截止2013年1月6日共欠租赁费84640元未付。2013年4月24日,原告与许昌山到昌乐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2014年4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对所欠数额予以认可,同时约定不按协议书履行还款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并没有按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义务。被告胡忠惠作为许昌山之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租赁费8464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4月24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许昌山、胡忠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昌山在承建昌乐县金地花园项目工程期间,于2011年6月16日,由(甲方)王文庆的经办人李永成与(乙方)金地花园项目部的经办人许昌喜(被告许昌山之兄)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乙方租赁甲方塔吊两台,用于金地花园12#、13#楼工程施工,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费用计取及付款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为2011年6月21日,每台每日租赁费280元,按日历天数(台班)计算,计费终止日为设备送还双方验收之日。每月结算一次租赁费,每月五号前,乙方必须把上月租赁费付给甲方,逾期未付,甲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转,每拖期一天收取5%滞纳金。进出场费、安拆费、起重及物料提升设备的检测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塔吊两台,被告支付部分租赁费。2012年1月4日,被告许昌山为原告王文庆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文庆塔吊租赁费74640元整”。2013年1月6日,证明人许昌喜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文庆塔吊租赁进出场费壹万元整”,被告许昌山在欠条上签名。2013年4月24日,原告王文庆(申请人)向昌乐县人民法院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被告许昌山(被申请人)偿还塔吊租赁费用84640元。2014年4月26日,昌乐县人民法院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许昌山欠申请人王文庆租赁费用84640元,从2013年6月30日开始每月还50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被告许昌山至今未按调解协议书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租赁费用84640元,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设备租赁合同,欠条两份,调解协议书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许昌山租赁原告王文庆塔吊,拖欠原告租赁费用84640元,有被告许昌山签名的欠条和调解协议书在案证实,足以确认,被告许昌山依法应予偿还。被告许昌山拖欠原告租赁费用,在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仍未履行,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自2013年4月24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损失,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每日收取5%滞纳金的额度,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胡忠惠不是该租赁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胡忠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庆租赁费用8464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4月24日始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许昌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教欣人民陪审员  李瑞进人民陪审员  刘东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风军 更多数据: